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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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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大鹏鸟 周五 三月 14, 2008 8:35 pm

前言

一切赞颂全归安拉,祝福和平安在他的使者穆罕默德、家属及圣们弟子,以及所有遵循正道的人们。伟大的安拉欲使他的法律成为最终的律法,并且欲使这个法典成为完美无缺的法典保障人民持续、健康的生存和发展。它永远适宜于各时期、各空间。这是最崇高、最杰出的法典。满足于人类生活的各种需要。

伊斯兰的律法“菲格海”是伊斯兰教法律“舍里亚”的核心和基础。虽历经一千四百多年的风雨历程,仍然依旧永存。伊斯兰教法律以其独特的律法,为人类文明、先进的知识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想和尊贵的读者一起探讨,什么是伊斯兰教律法“菲格海”?它的特点、及渊源、及发展历程当中重要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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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伊斯兰教律法“菲格海”的意义。

“菲格海”教法阿语之意是理解、知识。伊斯兰教出现以后,“菲格海”一词通常指是宗教知识。因为宗教知识关乎到人类幸福,又因它优越于其他任何知识。因此前期的学者对“菲格海”的意义比较广泛。当时,他们把除宗教知识以外的所有知识都纳入在“菲格海”的范畴。那时的宗教知识仅仅局限于安拉的经典和使者的圣训。圣训中记载:使者说:“听到我的话后,背记于心且把它传述于他人,安拉将使这种人光彩照人。许多懂教法的人并不是法学家,或许非法学家胜于法学家。”这段圣训提到的“菲格海”指的就是圣训。研究上述圣训,我们会了解到教法学家在宗教知识方面具有相当造诣,他能了解明文的内涵,同时也能达到剖析教法从而获得借鉴和启迪。使者说:“许多懂教法的人并不是法学家,或许非法学家胜于法学家”。胜于法学家的含义是:他比教法学家更能理解安拉的经典、法度、律例。使者说:“他并不是法学家”。是指他无法剖析教法和经文中所蕴涵的知识,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大家是非常卓越的。“福盖哈悟”法学家一词反复出现在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三代弟子的表达中,足以说明了他们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深深了解安拉的宗教,理解使者的言辞。“福盖哈悟”教法学家的特征是很明显的,是出类拔萃的。使者在许多圣训描述他们的特点:延长拜功、精练演讲是精通教律的标志。爱布代热达伊说:“一个人一旦有急需,但心中非常坦然的礼拜这就是精通教法。”伊本买斯欧德说:“当一个人面对自己所不知道的知识说‘安拉最知道'这就是精通教律。”

前期的学者对“菲格海”一词指涵盖了整个宗教信仰。没有把其中哪一方面特殊化。法学家在他们看来首先要身体力行,再要求心中的功修。因此大伊麻目爱布哈尼法把自己所做的几页有关信仰的书称为“菲格海爱可拜如”大法学。当时的“菲格海”教法包括信仰、法律细则、道德品质。哈桑巴舍拉 : :“法学家是指远离尘世、热衷于后世、精通信仰、持之以恒;敬拜安拉,保护穆斯林的名誉,不羡慕他们的物质财富,对穆斯林大众尽忠。
“菲格海”一词的定义

伊斯兰教法知识是特别关乎到被责成者日常行为的教法知识。因此,学习信仰纲领、道德品质是属于“菲格海”的范畴。日常行为的教法知识是从详细的依据所获得。“菲格海”法学是一项相当精确的艰巨工作。因为要宣布一种观点,尤其穆斯林的学者要对这一观点进行核对。下列阐述这一定义的本质。

1 、“菲格海”教法是一项学科,是具有特殊的问题、特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学家在其著作和研究

结果中探讨,研究最终做出判决。这项学科不是可根据理智的嗜好所能调整的一项艺术。

2 、“菲格海”是指理解教法判决,教法判决是遵循“舍里亚”法律,决非追随理性。例如知道世界是有始的。或用语言学术语所演绎的教法。教法判决的原则是立法者(安拉)明确判决的问题。这个原则或是指定责成的,例如:瓦直布(当然)哈拉目(非法)这类原则称为受责成的教法判决。或不受责成的,例如对指定行为判断正确与否。这类称作不受责成的教法判决。

3 、“菲格海”是指日常行为性的教法规定,日常行为的是指有关教法规定。这些行为与身体行为是不可分割的。例如功修和日常行为,行为性的规定同样针对信仰原则及改善心里活动等,这是称为道德知识。至于那些与内心活动有联系,而没有身体力行。这一类(在改善方面)不列为“菲格海”教法的范畴之内。

4 、有关定义方面提到:教法知识从详细判断的依据中获得。这意义是:判断列为“菲格海”知识的学科,必须依赖于教律明文证据。法学家就是要把所有问题用依据说明。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绝不是人为制定的规章制度,而是每一项都要归向信仰根源。例如:安拉说:“自死物、血液、猪肉对于你们列为严禁”。圣人说:“金子、丝绸对我的教生中妇女作为合法,男子作非法”。详细法则要参照总则规定。众学者在研究教法原则规定: 《古兰经》、《圣训》、类比、公议。它分为三类:( 1 )有关信仰纲领原则。例如:有关安拉的本体、属性,归信安拉和众使者、经典、后世及清算、结果,承担学习研究信仰学。( 2 )有关内心修养、净化的道德规范。例如:美德,人类以美德而高贵。例如:诚实、信任、完美诺言、勇敢、克已让人、谦虚、善待他人、原谅、谅解等培养美德的教律,还有劝戒绝不要染上的恶习。例如:欺骗、欺诈、背信弃义、胆小鬼、吝啬、自我崇拜、高傲自大、伤及无辜等断法,要努力宣传普及道德知识。( 3 )有关阐述人类社会间的工作,建立他们与造物主的联系。例如:拜功、斋戒、教课、朝觐。协调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商业贸易、借贷、婚姻制度、离婚等。在和平、战争之时,培养个人与 集体间 的关系。“舍里亚”大法比“菲格海”教法更广泛,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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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律与教法内容

伊斯兰教法完美组织人与造物主,人与集体间、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可分为两大类:功修、人际交往。这个分类的基本点两者之间根本目标不同。第一类目标是接近安拉,感谢主,求主后世赐予的回赐。这是功修类。例如“拜功、斋戒、朝觐、奋斗、教课、许愿,其目的为实践现世利益和协调个人、集体之间的关系等。第二类人际交往:例如::商业贸易、出租、婚姻制度、离婚等,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区别。即:功修的根本原则是理性无法参悟到实质秘密。因此众学者称这类为“陶菲格”意思就是除了它是崇拜安拉的功修外,任何人无法知道极限原因目的。至于人际交往是可以理解的,意思即理性可以知道许多秘密,因此在一段时间内会发现许多有理智者在教法中运用自己的理智。伊斯兰教出现时,除很少行为外,确定他们的日常行为,教法学家没有在这一方面长篇论述,因此这一方面的益处很少。

在有关财产和有关其它方面的区别,我们知道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包罗万象。国家的根本法律,众法学家在关于军事方面目标所研究的一项内容,伊斯兰民族与其它之间的关系,这一切都包含在军事篇中,这一方面法学家编著了许多书籍,可供参阅。犯罪包含在教法独立的论述中,在标题为“刑事犯罪、刑罚、责罚”。法学家在许多题目中研究论述:教课、土地税、矿物等在这些方面还有许多伊玛目细致化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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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大鹏鸟 周五 三月 14, 2008 8:44 pm

伊斯兰教法特点

研究伊斯兰教教法、仔细、认真阅读过的人会发现它有许多独特的优点,任何其它宗教不具备的。 14 个世纪,依然坚定、沉着地发展,将至安拉继承大地和大地其中的一切之时,都依然成立,具有永久性世界性的洗礼。这律法是安拉给予大地上最后的律法。伊斯兰教律法结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那么它就要有独特的特点和优越。稳定、持续永远走在时代空间的最前列。在学习这项内容之前,我们先来学习伊斯兰教法律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广泛。

伊斯兰教法包括了各项问题,其中研究世俗法律和另外内容,没有涉及到的,因此东方学者认为在西方的语言中没有与“非格海”相媲美的全美和全面的术语。伊斯兰教法巩固其基础根源,源泉是虚伪不能从它的前后进攻它(无懈可击),它是从至睿的,可颂的主降示的。全能的安拉的经典。伊斯兰教具有特点和优点,在任何民族的律法没有相似的。伊斯兰教教法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伊斯兰世界中遥远开始到更遥远被不同的教派所遮盖,给其它民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过去世界上的很多民族接受的伊斯兰教教法都是由安达卢斯、西西里、土尔耳、布哈里、巴而干等地学习掌握。我们下列叙述伊斯兰教教法的部分特点:

1) 崇高的目标和追求:

每一项法律和制度都是有其追求和目标,指引人向这条道路,增加凝聚力。但终因不同的民族其目标各异。执政者所制定了法律,终因目标不统一,会经常性、反复性的修改、调整。只有运用法律才能约束人民实现这一愿望。总而言之,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机器。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它不是来适应于社会,而社会应该适应于它。因为这些都不是人为的能力所能起到的作用。它不仅注重协调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维护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点是通过宗教功修来建立。例如:拜功、施舍、朝觐等方面来建立的。确立规划了怎样把有利的和有害的联系在一起。避免自己伤害别人或别人伤害自己,也不伤害别人的利益。圣人说:“不能伤害自身,更不能伤害别人。”这段重要的 《圣训》给我们说明,奠基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的原则基础。实现个人集体趋利避害的美好愿望。

2 、伊斯兰教教法是造物主的启示

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来自造物主——安拉的启示,安拉创造了人类,他是最了解被造物在今世和后世的幸福,他知道人类心灵深处的想法、本性、嗜好的统一和对立。安拉说:“创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彻知的”。

人为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运用会出现缺陷和疏漏的理智来制定的法律,不会了解人性的实质,也不知安拉赋予人的禀性和人性之间的联系。因此,综上所述,人为的律法不能满足、吻合于人类的需要。
3 、实践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被列为顺从安拉的体现。

遵循伊斯兰教教法“菲格海”被列为顺从安拉的体现。敬拜安拉,顺从安拉者将得到回赐。同样那些违背教律的人被列为违犯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其中有的在今世受到相关的处罚、和责罚。以及在后世里所许诺的刑罚。因此,可以这样说:信士时刻检察自身。害怕安拉的刑罚和畏惧是让我们时刻意识到安拉监视着我们的一切。可想而知,穆斯林的个体、群体建立在这项原则基础上。

至于世俗法律,守法的起因是害怕执法者,他们的起因并不是向安拉祈求回赐和代价。违法和不守法都是同样的。因为违法者认为,只要没有落入执法者手中,都不会有什么伤害。没有任何约束阻止他施展阴谋诡计、欺诈。在指控和追缴债务时拒不承认。因为他清楚,合法非法都是法官制定的。

4 、伊斯兰教教法以其全面性、广泛性而著称

伊斯兰教教法的出现为调整三种关系, 1 、人与造物主之间的关系。 2 、人与自身的关系。 3 、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人与主的关系是运用功修来建立的,这就是通过拜功、斋戒等功修来建立的。人与自身的关系是通过运用合法吃、饮和注意受禁的服饰来组织。制法者所制定的所有命令、禁令都是包括在这个范畴之中。以确保人性、理性和身体健康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教法“非格海”通过名称 “ 穆而麦俩梯”人际交往、刑罚来调整这项关系,其中包括:商易、贸易、借贷、婚姻、刑事、民事、判决、控诉。伊斯兰教“非格海”以协调好这种关系来组建与人在今世有关的问题,这是五项基本需求来说明维护“人性、宗教信仰、理性、物质、经济”

我们从这个角度把伊斯兰教“菲格海”与人为法律相联系就会发现,人为的法律只重视人与社会的关系,至于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事情;最应该防范,在生活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即人与造物主——创造万物的安拉,为我们规范生活,其中包括我们的幸福、履行造物主的义务、感谢等。根本就无以谈起,更不要说重视了。

人为法律和宗教信仰及道德品质之间的区别,从“舍里亚”大法角度来说是不完美的,道德品质同样是信仰根本,在人生的旅程中重视伊斯兰教的道德培养,就是在伊斯兰“菲格海”的全面包括之中。

在出生之前后,甚至当人还是胎儿,后来成为婴儿、青年、壮年、老迈、死亡甚至包括死后都时刻保护着人类的权利,即便那些像胎儿、婴儿、糊涂的老迈、亡人,甚至对于没有分辨力的成人给予保护。重视人类不仅只重视在这个世界的生活,更要重视后世的复生,这是每个人绝对的终点。这就是每个信士通过功修的要求来维护自己的信仰,人为的法律只在很狭隘的领域中关心今世的生活。因此,更不要谈生前和死后之事。
5 、坚持原则柔和执行:

伊斯兰教法建立在坚定的基础,不会变更、篡改。是从最根本的基础上获得的。他是 《古兰经》和《圣训》。《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受到保护,仔细、认真的收集、整理在一起。《古兰经》明文通常包括教法总纲原则,不过多的详细论述实施过程,这就给予执政者一定的权利,对抛析教法者给予一定的宽,照顾了时间、环境的变化。例如:在有关法度的规划中,法律明文规划出细致的基本包括要求百姓和官员都应归公正的组织,实施穆斯林之间相互协商,在行善、敬畏上互助。这一切细致的要求,但是他没有详细论述执行这些宽大的规划,因为一个具体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宽大和柔和。因为重要的实行这些目的局限于以完美无误的方式,一切含糊之事,只要不违背教法明文和伊斯兰教的原则,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因此具体实施伊斯兰教教法的总纲要考虑到柔和的最大程度和顺应发展。没有任何人能阻碍一个新的判断出现,以前没有知道的某个问题因为与他有关的事件的发生。因此,理论上讲,不影响以前固定的律例的变通,因为事务不断地发生变化,这是法学家根据时间、空间的变化而作出了相应的变通。伊斯兰教教法打开了创造之门,以便剖析教法者用类似的经文来类比经文中没有提到的断法。

伊斯兰教教法当中最重要的发源是习惯法和利益法,这两个源泉足以弥补根据环境所出的教律相适合一切断法。对源泉的态度是坚定,具体实施是柔和的。这是伊斯兰教教法中最大的特点,其它当代的任何法律不具备这一点。这些教律,既使时过境迁,但不断地变通和持续的更新。但通常需要一个标准、源泉、永恒的原则,以免导致基本的标志,永恒的律法源泉消失殆尽、面目全非。甚至,就象以前的教律,有的教律其根基已变化,面目全非。经常性的遭到篡改、变更。因此容易受到欺骗和戏弄。

6 、没有 烦难、艰难

在伊斯兰教教法中没有任何困难和繁难。其法律也没有任何对人造成困难另心中烦恼的教律。仔细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人会发现排除巨大的明显的伤害。例证同时还会发现所有的教律从开始到永久,始终对 仆人减轻重担并且给予方便。安拉规定仆人一日五次拜功,每番拜功的时间不超过若干分钟,规定仆人若是没有能力站者礼就可以坐着礼拜,斋戒也是同样。安拉规定了一年一月的斋戒,其中的难度,但不能达到烦难、困难的境界。尽管这样,安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开斋——出门、有病。安拉禁止死物,但在为势所迫之时作为合法。还制定凯发拉梯( 赎罪)以消除我们的罪过等。

证实教法体现容易、宽大,排除了各种困难,最终在我们执行之时不造成困难。教法针对他们的利益制定的要求,排除了他们的顾虑。伊斯兰教教法中应尽的义务是不复杂的。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掌握。分门别类的论述以便容易的知道、遵循他。安拉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询问若干事物;那些事物,若为你们而被显示,会使你们烦恼。当《古兰经》正在逐渐降示的时候,如果你们询问,那末,那些事物会为你们而被显示。真主已恕饶以往的询问。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 第 5 章 101 节 ]

的确安拉禁止我们深究某一问题,并在其中过分,这是造成那些不是主命的问题变成主命的一种因素。一旦我们无能遵守这些的主命时,那么就成毁灭的人。这段经文表明安拉对众仆的责成是很少的,以便我们容易的执行。我们不要陷入纠缠不休的困难之中。
7 、资源丰富、富有:

仔细研究伊斯兰教教法著作的人会发现其中内容丰富,思想富有,这是通过许多 教法学家和著名的买兹海布学派,以及尽管人数区别各异,但不能从伊斯兰教的总则排除出去。例如:你会在伊斯兰教教法中发现四大著名的买兹海布,你发现每个进入买兹海布(学派)的人都有许多言论归同他的伊玛目或其高足,更不要说在前期已泯灭的买兹海布。

读者要达到一种根本的思想——那就是伊斯兰教的“菲格海”(教法)。这并不局限于固定的伊玛目的买兹海布,也并不局限于某种人的话。其实最终所有的见解归于 《古兰经》、《圣训》。这种在伊斯兰教“菲格海”中的财富成为顺应发展、传播,适应文明建设。同时成为远离固步自封、呆板。这种类型在实质中是理解、文明的,不同是“菲格海”依据在实质中多样化,并不矛盾和对立。伊斯兰教“菲格海”财富的现象,参阅“菲格海”的细致书籍,细致规划每一细节,钻研了精密的断法,甚至这些问题几乎不可能发生。有的甚至假设了许多不可能发现的事物,以便提前做好准备。此外,法学家还从事了制定法学原理,组织这一基础原则工程,把这项工作称为“法学原理”知识,主要研究任何运用教律依据建立法学原则,从而剖析法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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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大鹏鸟 周五 三月 14, 2008 8:46 pm

伊斯兰教“菲格海”发展过程

穆圣在以明文建立完美的伊斯兰教教律基础、原则后离世。安拉说:“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典,我已选择伊斯兰做你们的宗教。凡为饥荒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 第 5 章 3 节 ] 虽然圣人没有给圣门弟子留下一部和在《古兰经》《圣训》所提级的事件。假如伊斯兰帝国没有延伸到阿拉伯半岛外,那么这已足够用了,因为他们面临的情况、事件、习惯。他们仍需组织和建立教法原则,能运用适当的判决来判断。 《古兰经》所蕴涵的这些基础是顺应的原则,足够理解以他们在重大事件的思想的变化他们的理解飞速发展。穆斯林的学者拓宽了思维考虑问题的方式。在宗教的光明指导下开始制定了现代生活的事务准则,其组织的发展是哈里发和圣们弟子、再传弟子根据情况的结果。

随着其他民族纷纷加入伊斯兰教,特别需要教授他们所不知道的知识,准确的掌握教法的日常规则。规划详细,以便规范日常行为和了解应尽义务。此外,法学家还出事了制定法学原理,组织这一基础工程,把这一项工作称为“法学原理”知识,主要研究如何运用教律依据,建立法学原则从而剖析法学细则。在不断的实践中,教法不断的发展,后代遵循其发展的成果,最终成为巨大的、崇高的、秩序井然的建筑。涉及日常生活的分类和人类的公共关系等,非常细致,非常精确。研究“菲格海”发展者会注意到从其开始产生、成长、发展的一系列阶段,已经历十四个世纪。“菲格海”的原著发展从四大伊玛目时代到注释,后来精练原文,后来成为伊斯兰教“菲格海”百科全书。

伊斯兰教的原则基础及类似发展“菲格海”理论。发展——定义——律例——制定教法和法律。伊斯兰教“菲格海”的发展历程大至可以分为七个重要历程。

第一阶段:使命时代,即穆圣在世时,这一时期奠基了伊斯兰教“舍里亚”完美和完美信仰。

第二阶段:哈里凡及伊斯兰教教历第一世纪,这两个时期作好了伊斯兰教“菲格海”成册的铺垫。

第三阶段:第一世纪中叶,至第二世纪初,伊斯兰教独立成为一门学科,特别成立了伊斯兰教“菲格海”奠基成册的时期。

第四阶段:第二世纪初至第四世纪中叶,教法完美,这一阶段是完美伊斯兰教“菲格海”成册的阶段。

第五阶段:第五世纪中叶至巴格达的失守沦陷第七世纪,这一阶段到了拘泥成法、固步自封的阶段。

第六阶段:第七世纪中叶至当代初期,这一阶段是整理研究阶段。

第七阶段:十三世纪中叶至今,这一阶段拓宽了学习伊斯兰教的“菲格海”的范畴,尤其是与时代有关的知识,把法学原理著作付诸于实践的阶段。
伊斯兰教“菲格海”的源泉

伊斯兰教“菲格海”的源泉是安拉确立的依据,实践律例。这些依据中有众学者一致通过的公议,是“《古兰经》”、“《圣训》”、“公议”。穆斯林大众把类比列为第四种依据。另外,还有一些附属性的依据,也纳入其中。

认为美好的事务、笼统的利益、习惯等,在我们把这些纳入源泉的范畴之前,我们应该阐述这些源泉其实只归于一个根源,即经典。此后所有的源泉都由这一根源上产生,并依赖于经典。伊玛目沙菲尔说:“所有的律例的判断必须出自经典的明文,或其内涵之中。经典之外的任何依据不足为凭,若是把它纳入明文的内涵,那么就必须限制类比。”

其他伊玛目明文的内涵扩大化,并把所有附属性的源泉纳入其中。我们首先接受根本性的原则的源泉,即“《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然后我们由主要法源逐渐到附带法源的方式接受,这就是力求正确、改善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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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性、原则性的源泉

1 、经典

经典是指“古兰”,是伊斯兰教“菲格海”的根本立法原则,阐述教法的基础,详细论述了伊斯兰教信仰的知识、功修、义务总则。它对伊斯兰教教法来说,就象其他民族的成文法典,这正是穆圣及圣人之后严格遵守的典范。

因此,它是伊斯兰教的根本大法。古兰以其成文的法典的形式,蕴涵着法律的总纲,除个别具体的事例外,并不特意阐述细节,解释其形式。因为,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这种分解、详述可能会烦琐、冗长。会影响古兰经的最重要的目的。

例如叙述命令拜功和教课的经文是总纲,没有详细叙述拜功的形式和数量,也没有阐述天课的形式和数量。但圣训中记载圣人的言行描述了这一细节。同样古兰经命令实践各种约会。至于那些虚假的,具有破坏性的约会则不宜实践。圣训承担了详细解释古兰的原则性的经文,同时阐述古兰经的各种教法的细节。例如有关继承的细节,夫妻间的起誓诅咒、有关刑律、在婚姻制度中的妇女和近亲的规定。虽经时间变化而没有任何的变更。

比较麦地那期间的日常事务的律例、政治规划、社会问题,古兰经的总纲论述又是一个重要特点。有助于理解简明扼要的古兰明文。用明文所含有的不同形式来实践。扩大它能顺应与时俱进的现代利益。最低程度不能超出教法原则和目的。 . 这些简明扼要的古兰明文需要圣训详细解释。有助于顺利执行经典的质量和数量。有利于认识局部的、全面的刑律。事件和工作的细节遵循要求。

古兰经明文论述详细的解释移交给圣人。安拉说:“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戒除。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刑罚严厉的。” [ 第 59 章 7 节 ] 因为圣训是理解古兰的钥匙。穆斯林一致通过古兰经是立法之源之一。它的断法必须应当遵循。是第一根源。任何人不得舍弃古兰经而采取其它判决。除非在古兰中没有发现所寻求的。有时判断的依据是断然的。当所引用的经文证实一个含义,不造成歧义时。有时判断的依据是推测的,若所引用的经文可能有多种含义时。
2 、笋奈(圣行)

( 1 ) 笋奈(圣行)是指传述圣人的言、行和默许。它的近义词是“哈底斯”,是指在圣人时代具体实施教法的工作。即在伊斯兰教教历的初期所进行的重要贡献。

( 2 ) 圣训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立法依据。圣训解明古兰的扼要部分,释疑、祛惑,使原则性具体化,补充古兰经当中没有论述的内容。正因为它论述古兰当中没有提到的,因此圣训也是一项独立立法根源。例如祖母的继承遗产问题,圣训中肯定:圣人规定亡人的祖母应得六分之一的财产。

但从另外的角度分析;圣训又是附属于古兰经的。因为它补充说明、阐述古兰,不能脱离古兰经的基本原则和基础。圣训中肯定了古兰经中没有提到的内容。真正的圣训的根源是来自古兰经的原文和基本根源。圣训以其基本原则的形式用来理解古兰经。在理解和实施的过程中圣训是必不可少的。尽管其中有理解古兰经并不依赖于圣训的经文。

( 3 ) 使命的时期已经结束,没有机会得到圣人的耳提面命。因为圣人已经归真了。所以我们只有根据传述的方式才能掌握圣训。只有正确的确定的圣训方可接受,做出教法的裁决。圣训学专家承担了圣训的验证工作。圣训可分为正确的、俊美的。这两类是可接受裁决。还有软弱的、这两类是不被接受裁决的。可以信赖的最著,圣训学专著有:布哈里、穆斯林和四部肃奈尼即:艾布 . 达吴代;奈沙伊;铁密济;伊本马哲。同时伊玛目马力克的“穆宛团圣训集”、和伊玛目艾哈麦德的“穆斯奈德圣训集”对于圣训学家和法学家都是非常重要的。

( 4 ) 无疑,笋奈(圣训)是立法依据,但是把圣训排列在古兰经之下。用古兰经求证要优越于以圣训求证。剖析教法者首先应研究古兰经,若得到依据则当遵循,若没有找到依据再研究圣训,以便了解其中的断法。圣人对穆阿兹所说的圣训证实了这一点说法,当时,圣人对穆阿兹说:“当出现问题时,用什么判决?”穆阿兹答道:“我用安拉的经典来判决。”又问:“若在古兰经中没有,怎么办?”答道:“用圣训来判决。”传自欧麦尔本汗团布对法官舒莱哈说道:“你用古兰经来判决,若没有得到依据,则用圣训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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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大鹏鸟 周五 三月 14, 2008 8:50 pm

第三、公议

1、 公议是当代的法学家一致通过对某件事务的判决。当圣人去世后,圣门弟子中的法学家一致通过决定的,或在他们之后的杰出法学家。

2、 公议是确凿的证据来确定教法的判决,在级别中仅次于圣训。把公议列为立法依据之一是集合经文和许多圣训证实了这一点。

3、 公议的本质;当它决定一件事务的断法时,必须依赖于确凿的依据。既是没有相关的依据,被民族所尊重的学者的见解是决不敢没有依据的,因此,后代的人物要想认识它,他们必须研究这些没有引用证据的判决的存在和正确性。如果必须要研究证据,那它是对证据的一种借鉴。并不是对于公议。因为公议是证据的一种。

第四、类比

就是判决某种事务遵循另一种事务的依据,两者之间存在有共同的特点。从肯定做教法依据的角度来说:它是在古兰、圣训、公议之后的第四种依据。但其影响比公议更大。因为在教法中使用量很大。公议的 使用量是有局限性的。因为在不同国度的穆斯林学者放弃了集体之间的协商。正如我们以上所论述的那样,在初期之后学者们想要完整的落实是相当困难的。

类比不以众学者之间的统一见解作为条件。每一为创制者可根据独特的见解推理所有事件,不需要古兰、圣训、公议的明断。

众所周知:古兰、圣训的明文是截止的法度规定。所有已发生或未发生的事件都不是终结者,只有运用基础是类比的见解剖析的方式。才能对新生事物日新月异的日常变化下,准确的对伊斯兰教“菲格海”下定义和断法。类比是伊斯兰教“菲格海”最丰富的源泉。在确定具体事务细节的断法。古兰、圣训所严格要求的方式是通常明确说明引用的断法的原因、依据。总纲法则的最终目标已是 这个要求,以便可以各时期顺利执行类似的问题。古兰大部分明文是原则、总纲、纲领。运用明文论述来处理没有明文论述的类比方式即可依此处理必须要有共同的特点或共同的因素。

伊斯兰教“菲格海”类比不可范围缩小,因为很大部分的“菲格海”由此组成。类比进一步地应用于没有明文提级的新生事物。例如:教法中引用了商易贸易规定,要多于提级租赁。法学家经常用贸易类比租赁。因为租赁的实质是有利益的生意。同样教律规定中对孤儿的监护人的明文要求和断法,规定了其义务、责任、权限范围。因此经常用遗嘱法来类比负责固定资产法,因为两者的责任比较近似。
附带性、附属性的依据:

除以上提到四大源泉为确定伊斯兰教教法的律例,还有另外的一些可靠依据。古兰、圣训证实了 确 断法列为正确依据。但这些源泉是附属的由四大发源产生的,因此很多的学者不把它 列为依据,而只仅供参考,这些附属性的源泉最重要的有两个。

第一、 改良:即根据空白利益建立法学律例。既它是教法所没有明确指出一种利益,也没有明确制止的。包括在所有的趋利避害利益之中。教法所制定的这些利益以便全面实践。许多明文和原则证实,在合理安排生活的各方面要坚持和重视制法者没有规定具体的人或种类。既笼统利益并非日详细确定,若具体的明文论述它利益的本质。例如:记录古兰,以免遗失。学习诵读和书法。此时就成为明文论述的利益,并非没有提到的笼统利益,它的断法依明文而确定,并非以改良的原则而定。若证据证实无效利益时,例如向敌人投降,其中的利益是很明显的可以保全生命,但这个利益制法者没有给予认可,甚至加以废除,因为还有比它更重要的利益,那就是确保民族的尊严。接着无效利益并不是笼统利益。教法学家号召改良的几项工作。

( 1 ) 带来利益:社会为保障人们生活的安全需要的事务。

( 2 ) 避免危害:对个人、集体有害的事务,无论是物质还是道德。

( 3 ) 防止渗透:防止各种途径导致破坏教法 或陷入教律谨防之事,既便非本意。

( 4 ) 时间的变更:人们的情况今非昔比,四项工作都是用符合实现教法作用的目的。宣传运用新颖的有利于改善道德法制。其目的保障人民生活在合适的方针道路。例如欧麦尔制定法则以确保士兵的给养,和服兵役。后来,这些法则普及应用到其它方面。
第二、 习惯法

习惯法的原则是:健全的理智接受并认可,并认为是一种美好的习惯。安拉 : “你要原谅,要劝导,要避开愚人。” [ 高处章 199 节 ]

其定义可以这样理解:在一个流动的空间,人们之间流传着一种习惯,一直延续下来,才能成为习惯。或者大部分居民都认可。就象叙利亚流传着有关婚姻制度中的聘礼习惯,先付三分之二,另外三分之一推迟到去世或离婚。习惯法必须是在绝大多数之间共同认可的作法,是长期形成的。否则是个人行为,并不是习惯法。

习惯和常规一直延续到今天,有些法学系把它列为立法依据之一。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

许多学者借用伊本麦斯欧德的话做依据证实习惯法在教法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伊本麦斯欧德是圣门弟子中最著名的法学家,说道:“穆斯林大众认为是美好的,那么在安拉那里是美好的。”

至于当习惯要与教法矛盾对立时,就如有些场合中习惯性的饮酒,吃利息,那么这种习惯是受到禁止的。因为他的个人认为是忽视了断然的依据的;是追随私欲的,废除教法。
这些方面最重要的参考书和法源

1、 普及教法入门。作者是悟斯塔祖,穆素团法艾哈默德 [ 法学新书 ]1968 年

2、 伊斯兰教教法历史。作者欧麦尔;素莱曼。(希历 1402 年,公历 1982 年)

3、 伊斯兰教教法入门,作者阿布杜拉,其中包括法学原理、原则和基础。希历 1413 年、公历 1993 年

4、 伊斯兰教教法历史,作者艾哈麦德博士, 1989 年贝鲁特书局出版

5、 法学研究和基础,博士,希历 1404 年,公历 1984 年。大马士革书局出版

6、 伊斯兰教教法研究入门,作者阿布杜克里目博士,希历 1389 年,公历 1969 年。巴格达书局出版。

7、 伊斯兰教教法定义入门、原理、诺言,作者希历 1389 年穆罕默德穆素团法,希历 1404 年,公历 1981 年。贝鲁特书局出版

8、 伊斯兰教法律。亚历山大,希历 1393 年,公历 1973 年

9、 伊斯兰教教法基础,作者穆罕默德;艾布栽海尔

10、 伊斯兰教教法历史。作者穆罕默德;阿里。公历 1986 年。

11、 伊斯兰教教法普及大全,作者穆罕默德。热哈莱博士。公历 1988 年。大马士革书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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